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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头条】永川男子酒后袭警被依法刑拘,永川警方:妨碍公安执法坚决查办

2016-08-08 永川头条
昨日(8月7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接到出租车驾驶员求助后,快速前往现场处置一酒后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纠纷,酒后男子不听劝阻,竟然当众殴打处置民警,随后被民警控制。该酒后男子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8月7日19时许,何某某(男,47岁,永川人)与朋友在石油路聚餐饮酒后,从石油路搭乘出租车拟到AC世纪城。行驶至文理附中红绿灯处时,何某某突然以司机行驶路线不对为由强行拉扯出租车的档位杆和方向盘,不让出租车驾驶员开车,还脏话连篇。司机无奈只能将车子熄火停在原地,后面等候放行的车辆不停按喇叭催促。司机情急之下下车跑往交巡警支队求助。此时,刚值完晚高峰的民警周刚没有片刻犹豫,立即跟随出租车司机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支队领导请求支援。


到达现场,周刚看到何某某坐在车上胡言乱语。周刚向何某某表明身份后告知其不要拉扯出租车的档位杆和方向盘,这样会危及行车安全。何某某听后便下车辱骂民警和出租车司机。民警上前劝阻,何某某不但不听劝阻,还突然袭击民警。面对何某某行为,现场处置民警将何某某制服并移交派出所进行约束醒酒,同时,警方对何某某酒后袭击民警、妨害公务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检查,周刚脸部和颈部被打伤,手臂被抓伤。


8月8日,酒醒后的何某某对自己酒后袭击民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也对自己酒后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

何某某殴打处警民警的行为已涉嫌妨碍公务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8月8日,何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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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川公安

编辑: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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